乐清市武术协会章程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市武协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和团体会费;
(二)接受社会、企业、个人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建立发展基金,经营第三产业;
第三十一条 市武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市武协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市武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市武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武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市武协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市武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揶用。
第三十八条 市武协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单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市武协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市武协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武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市武协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市武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市武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五条 市武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规定,用于发展市武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0 年元月 1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武协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998 年 10 月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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