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武术协会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市武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武术运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3 年,下属分会、单项分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一次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市武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摆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市武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市武协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的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人数的 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委员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市武协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经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市武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市武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 5 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连任。
第二十七条 市武协主席为市武协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市武协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代表市武协签置账务帐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武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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